惠州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惠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的界限,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并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定义与性质

《规定》首先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即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同时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二、合乘平台与合乘出行提供者要求

对于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提出了对合乘平台及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具体。合乘平台需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并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合乘出行提供者则需具备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并在合乘平台实名,如实提供个人及合乘出行等信息。

三、合乘平台管理职责

《规定》要求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服务和管理,包括建立并落实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驾驶员不得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四、合乘各方规定

《规定》对合乘各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要求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四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则不受限制;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明确了费用分摊的计算方式和限制。

五、禁止非法营运

《规定》明确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六、其他规定

《规定》还涉及跨市合乘出行的费用标准、频次等问题,提出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同时强调,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实施日期与有效期

该《规定》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综上所述,《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为惠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促进共享出行的健康发展,并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

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惠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的界限,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三、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个人及合乘出行车辆等信息。

  五、合乘平台应当做好合乘出行服务和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驾驶员不得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合乘平台应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

  (四)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六、合乘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乘客。

  (二)要求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四次;其中有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次数不受限制。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公里运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等候费、返空费、夜间补贴等费用,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提前确认分摊比例。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七、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八、跨市合乘出行的,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规定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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