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乘客携带宠物、超重物品,网约车司机获权依法拒载

济宁市政府新闻办详解《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新举措

济宁市作为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一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正迎来新的管理规范与发展机遇。为积极回应市民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以及出租车行业内部对于延长从业年龄、规范新业态的呼声,济宁市政府于7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了《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亮点纷呈,共十条务实条款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 立法目的明确第一条明确指出,旨在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适用范围广泛第二条清晰界定了管理对象,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鼓励规模化、新能源化第三条强调鼓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提倡使用新能源汽车,以推动绿色出行。
  • 从业资格严格把关第四条至第五条详细规定了驾驶员取得从业的条件,包括驾驶经验、无犯罪记录、年龄限制及健康状况等,确保驾驶员队伍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 服务监督与乘客权益并重第六条要求经营者建立服务监督制度,第七条则明确了驾驶员有权拒绝或中止服务的多种情形,如乘客携带超重物品、未经同意携带宠物等,同时保障乘客已产生的合理费用得到支付。
  • 乘客权益保护第八条列举了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几种情况,如驾驶员未经允许另载他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等,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 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明确第九条特别强调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审核责任,要求对接入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核,接入未获许可的平台将面临罚款处罚。
  • 即时生效,快速响应第十条宣布《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体现了政府对于出租车行业规范管理的迫切性和高效性。

全文如下: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7月4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客运服务。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四)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

第七条 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八)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审核,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违反前款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约车问题请联系微信:CCSK166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2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代码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