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门槛降低!9月1日起,20万以上新车不看轴距、续航里程

本次管理细则就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01、将原来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调整网约车平台的许可方式,将网约车平台资质统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及核发证件。

修改后的许可方式免去了平台奔波至各县(市)办理许可的繁琐程序。

02、将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由原来的许可地(即:县(市)区),调整为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修改方式简化了网约车平台的许可负担,调动网约车平台在各县(市)区的经营积极性。

03准入条件调整为“计税价在20万元以下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300千米;计税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或非新能源出厂新车,可不受技术参数限制。”

此修改鼓励更多的进入网约车市场。

04、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条件调整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因《实施细则》已明确了驾驶员的许可前考试、许可后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放宽驾驶员资格并不会影响到驾驶员提供服务的质量,反而能进一步满足乘客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05、鉴于网约车经营中存在着假借合乘方式进行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故本次修订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界限,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涉及的,依法调查处理。”

06、针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日常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和“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丽水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应办理《》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监督管理的条款。

07、网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件,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有效。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网约车问题请联系微信:CCSK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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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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