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持续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结合《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需对《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修订完善,持续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意见征集:
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
- 2021年9月26日书面征求各县(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协会,市各有关单位,发出17份,收回17份,其中15份无修改意见,2份共8条修改意见,1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2022年12月16日,我局二次征求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意见,共收回7份反馈意见,其中5份无修改意见,2份6条修改意见,均未采纳。
- 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情况。从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6日在政府网站公示,收到网民和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采纳3条。
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
- 1、2023年12月书面征求各县(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协会,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发出17份,收回17份,其中16份无修改意见,1份有修改意见,部分采纳。
- 2、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情况。收到意见和建议36条,提交意见人并非对《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因此未采纳。
主要完善内容
主要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车辆准入年限、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完善了规范网约车管理、网约车辆经营范围、网巡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互认、监督检查等内容,
明确有关条款的时限及计算时间的节点
一是:第六条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属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大于总公司剩余有效期限。
二是:第八条明确车龄要求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首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之日未满4年。网约车多数车辆有3年的购车贷款,公安交警部门对抵押贷款的车辆未经放贷方同意,不予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多数信贷机构对放贷资金有相关管理要求,放贷后不能随意变更相关内容,因此导致司机在车辆抵押期限内不能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是:第十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四是: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具体操作。对“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
一是:第六条增加取得经营许可后,限期投入车辆运营的规定:“网约车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许可
二是:第八条明确辆受理范围,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三是:增加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司机的教育培训有关内容:“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驾驶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接入平台营运的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四是:规范网约车平台价格行为,第十八条要求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运价调整前应广泛征求平台内驾驶员的意见。
五是:对车辆保险的要求,第十九条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驾驶员)的乘积。
六是:第二十条明确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河源市全域。按照全市一盘棋思路对网约车运营区域规定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以利于拓展社会的就业平台。
对应修改第九条内容,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确定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与驾驶员常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驾驶员常住地所属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七是:要求网约车不能按照班车运营。针对网约车经营与传统班车客运存在的冲突第二十一条强调:“网约车不得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增加了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文件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