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网约车”门槛放宽啦!还可以买车给别人跑“滴滴”哟

近来,多地开始修订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柳州市正式施行的新版细则颇有亮点。

今天上午9时,市运管处组织媒体、相关单位负责人、出租车公司代表等,召开《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下简称“《细则》”)宣贯会,就《细则》的修订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并对《细则》修订后的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相关审批、监管要求进行介绍。

柳州市运管处在宣贯会上对《细则》进行政策解读

据悉,本次《细则》修订的主旨是为网约车行业营造宽松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破除行业壁垒,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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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细则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原《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柳政规〔2017〕25号)同时停止执行。

 

那么此次《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呢?

请你跟着主播的步伐

看看都有什么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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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为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此次修订降低了网约车经营者的组织形态要求,将原第七条第一项“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并鼓励“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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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首先,为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便于驾驶员在两个行业中流动,我市有条件地允许巡游、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也就是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是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一人可以同时持有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我市作为设区市有根据考纲制定区域科目考试试题的权力,可以保证两类考试的试题一致。

宣贯会现场

对于现有驾驶员,我市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目前巡游考试难度高于网约车考试,因此允许巡游驾驶员证“向下兼容”网约车驾驶员证,也就是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有持有我市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不经考试直接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考试难度低于巡游出租汽车,因此必须参加考试方可增证,但是为了促进两种业态的融合发展,允许持有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免费参加巡游出租汽车区域科目考试,并以此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其次,将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条件中关于年龄的条件“60周岁以下”改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以确保申领条件与注销条件吻合,避免符合申领条件但却无法在证件审批系统中制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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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条件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我市决定降低车型技术参数要求,以允许更多车辆进入市场。

将原第十二条第四项“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40毫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6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5升;使用辆的,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公里”改为“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之后购买的车辆应属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纯电动小客车,且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

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不管是燃油车、纯,还是混合动力等其他新能源车,只要轴距达到2550毫米,都具备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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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的时长

有过渡期。预估此次《实施细则》修订后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车辆和驾驶员数量比2017年初次制定《实施细则》时显著增加,车辆和人员办证压力较大,本来需要设定比2017年更长的过渡期。但为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和合法网约车的公平竞争权利,所以仍然设定了跟2017年一样的3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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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暴力犯罪历史的驾驶员的限制

我们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的要求。首先是要求开展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时核查申请人背景。在原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条件以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背景核查结果为准”。

第二是要求开展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后的背景信息核查。在原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根据公安机关对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的核查情况,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公告作废。

对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6

对平台、驾驶员和车辆的审批及监管

主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是强化、细化信息报备要求细化信息报备要求,以大数据的方法提高监管能效;第二是增设对于车辆持续符合许可要求的管理条款。

首先,在第五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与监督检查中增设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自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如下信息:(一)驾驶员相关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经营者名下注册驾驶员名录;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3.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其他协议;4.上述合同或协议的解除、终止证明。(二)车辆相关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经营者接入车辆名录;2.车辆《运输证》信息;3.每年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信息、车辆截至当年年底的总里程数和当年接单总里程数。(三)经营者相关信息,包括运价规则及其调整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及其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情况,暂停和终止运营的计划或情况。(四)监管部门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行政审批等监管部门应充分共享信息,增强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效率的能力。

其次,增加对于车辆持续符合许可要求的管理规定。(1)在第五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与监督检查中增设一条:网约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整改期间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该车派单:(一)不再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要求;(二)未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三)取得《》后,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未达到二级以上。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为二级以上)仍然派单或者推送订单的,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可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增加车辆车籍地变更应注销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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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可以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吗?

网约车不得使用道路上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停车上客或候客,但可以下客。

理由如下:1.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同属于出租车,故原则上有权使用出租车专用设施,包括专用停车泊位。2.如果完全禁止网约车在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下客,将严重影响交通繁忙路段的交通秩序,所以允许网约车在专用泊位下客。3.考虑到目前我市网约车没有显著的外观标识,执法人员无法识别其身份,如果允许其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上客,会导致部分社会车辆违法占用专用泊位临时停车或等人上车,损害出租汽车行业利益,所以禁止网约车在专用泊位上客。4.根据网约车的法定经营方式,其不能通过停车定点候客的方式招揽乘客,所以禁止网约车在专用泊位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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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以只买车但不亲自经营网约车吗?

可以,只要车辆和驾驶人都取得相应许可,并且接入合法网约车平台。为降低准入门槛,增加有效运力供给,此次修订删除了原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同时相应删除第十五条中的“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需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手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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