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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车辆应为非营运车的探讨

一、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现状

   汽车租赁业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历史,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汽车租赁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至今只有20多年的历史。近几年来,汽车租赁业发展很快,行业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并开始向一部分乡镇延伸。汽车租赁行业正在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目前总体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截止2013年底全国租赁车辆保有量达40万辆,成绩喜人。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増长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租赁车辆的定位,属性的界定上,长期分歧明显,影响较大。

   1、有的管理部门认为租赁车是营运车,交通运管部门就是管营运车的,否则叫我们管什么?有的管理部门领导,口头表明租赁车不是营运车,但在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文件中不愿阐明这一点,目前全国只有贵阳市政府以市长令名义明确,租赁车为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

   2、公安部2008年9月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802-2008),在机动车使用性质仅以是否获利来划分营运与非营运,将租赁车划入营运类,车辆使用性质:租赁。重庆市在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要注明使用性质为租赁。

3、商务部等四部委在2012年12月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将租赁车辆定为营运载客汽车,并规定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与此同时,基于移动互联网的APP租车,正在超常规的快速扩张。易到用车、滴滴打车、大黄蜂(现改为一号专车),美国优步公司等纷纷进入汽车租赁市场。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运行,他们通过APP租车网络平台吸引大量的私家车,代驾服务,开展租车业务。北京等交通运管部门已发文指出:违反现行的法规规定,属于非法营运。

二、租赁车辆属性界定的分析

   1、租赁车的用途与属性。承租人租车的用途主要是解决自身出行方便,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私用性的目的,为解决自身交通出行的需求,而非为社会公众性提供服务;二是借用性的方式,用于达到使用交通工具(车辆)是租赁来的,而非自家的私有车辆。从这二点分析,就可以确认租赁车的基本属性。第一租赁车是非特定承租人服务的交通工具,只要符合租车条件的承租人都可以承租租赁车;第二租赁车在承租人租赁该车后仅为承租人使用,即承租人租赁车辆后,该租赁车便成为该承租人的临时“私家车”。租赁车平均每年的行驶里程约在3 万公里左右,与私家车基本相仿,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当企业作为承租人时,也是将租赁车用于公务或商务活动,与企业的自备车并无不同。因此,就不难看出对租赁车的属性给予定性,租赁车不是营运车,是非营业性运输车辆。

   2、租赁车与出租车、包车等客运车辆属性也不同。出租车、包车等客运车辆是通过把旅客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来获取利润,所以它的属性是营运车。而汽车租赁是租赁企业将租赁车辆交由承租人自已使用,不存在旅客的转移问题。租赁企业是通过转让租赁车的使用权和对车辆的维俢、保养、管理等来获取利润。另外出租车必须按规定喷涂车身,安装顶灯、计价器等营运标志;而租赁车什么都不需要。国家统计局在《行业分类标准》中明确: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属于“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而汽车租赁属于“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二者分属完全不同的门类。从依据税法看,汽车租赁企业的营业税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而交通运输业按3%的纳税。所以说租赁车和出租车、包车等客运车辆的属性完全不同,租赁车营改增后,国家把汽车租赁作为有形动产租赁纳入现代服务业。所以,租赁车应列为非营运车。

3、从《道路运输条例》条款上看:近几年各省市人大通过的《道路运输条例》的条款上看,道路运输经营章节中,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客运、货物运输经营,而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章节中,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章节中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汽车租赁经营。从国家道条(征求意见稿)中,也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章节中。由此可看出汽车租赁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与各类客运是有根本的区别。

4、租赁车如列入营运车将产生的负面影响。政策法规如将租赁车列入营运类车辆,必将对汽车租赁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靣影响,从而制约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是保险,如按营运车投保,保费将比自备车高一倍,就会大大增加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其次是报废年限,商务部等四部委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租赁车列入营运类并规定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虽然租赁车一般3年更新,但进入二手车市场的租赁车明显贬值,损失较大。还有车辆的检测问题,如将租赁车列为营运车后,除了公安年检外,还要增加交通综合性能检测,就会増加车辆的检测次数,不但増加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会浪费人力、物力。据了解,昆明的租赁车辆一年要检测4次。

三、国外的通行做法

    据我们对国外多个国家的考察和了解,他们都没有把租赁汽车列为营运车,全部按照自备车管理。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不但把租赁车按自备车管理,而且把汽车租赁与销售相结合,用租赁形式将新生产的汽车推向市场。据国外有关资料,欧洲一些国家新生产的汽车,有四成是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消费,美国汽车总产量的30%以上也是靠租赁推向市场的。我国也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和“以租代售”的汽车销售方式,如租满三年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以说,汽车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现代消费方式和商品流通形式,属于现代租赁业中的一类。

四、结论与建议

今年针对某保险公司以租赁车为营运性质,而汽车租赁企业将其登记为非营运性质而拒绝保险理赔的诉讼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租赁合同中,汽车租赁公司已经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且承租人及事发时的驾驶员所陈述的车辆使用用途也没有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从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的运输,并收取运费,不符合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探讨,我们认为从租赁车用途、使用性质与出租车、包车等客运车辆属性不同,租赁车应属于非营运车。

综上所述,把租赁车定为营运车,不仅直接损害汽车租赁企业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制约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且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故建议有关部门正式废止相关文件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明确汽车租赁业归交通运输部指导和管理,交通运输部应根据租赁车的属性和国际惯例给予租赁车辆准确的定位,租赁车应为非营运车,在有关规定和文件中予以明确,便于协调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非营运车的原则,制定涉及到汽车租赁方面相关政策规定。

2、请公安部在《公共行业标准》中将租赁车从归营运类转到非营运类。

3、租赁车辆的保险费率应细化,分设长租车辆和短租车辆的费率。长租车辆按自备车保险费率投保,短租车辆因承租人变动较多,出险率相对长租车辆要多一些,为此,建议对短租车辆单独设一档费率,应略高于自备车,明显低于营运车的保险费率。

   4、租赁车辆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按自备车对待,即执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七项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的规定。

   5、汽车租赁企业应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的要求,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级以上车况的维护保养制度,运管部门可以不定期进行抽查。租赁企业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对租赁车辆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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